中華聯合車險怎么樣?未如實告知是否影響理賠?
典型案例
某先生購買車險,其購買車險時提供的車輛性質為非營運車輛,但其車輛實際使用性質為出租、租賃營業車,其載客發生保險事故,保險公司以其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。
法律依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,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,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,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,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。
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,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,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;發生保險事故的,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,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,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,并不退還保險費。
風險提示
投保人在投保時,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,特別保險標的具體情況,確保在出險時,能夠行使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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